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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由“職業(yè)打假人”引發(fā)的官司,一直打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一審、二審的結果來看,均不支持賠償10倍賠償金給職業(yè)打假人,最終藥店敗訴被判賠償職業(yè)打假人10倍賠償金。那湖北高院的依據是什么呢?
案件簡介:
上訴人:左衛(wèi)東
被上訴人:鄂州市世紀欣大藥房
起訴請求:
1.判令世紀欣大藥房退還6400元貨款,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給予十倍賠償64000元,合計70400元;
2.案件訴訟費用由世紀欣大藥房負擔。
案件內容:
經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9日,左衛(wèi)東委托案外人王宏偉分三次在世紀欣大藥房共計購買硬九天20盒、單價100元,頂破天20盒、單價100元,天然蟲草王12盒、單價200元;合計支付貨款6400元。
硬九天、頂破天、天然蟲草王產品包裝上均對主要成份、適用人群、用法用量等進行了陳述,載明的生產商、批準文號分別為北京巨龍生物藥業(yè)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食健字G20060328,青海龍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食健字G20060359,西藏龍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準文號藏衛(wèi)食準字(2013)第058號。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網站未查詢到上述產品批準文號。
另查明,左衛(wèi)東提起的訴訟超過百起,從2017年起就在全國范圍內以購買案涉類似產品、相同理由,提起訴訟要求退款和十倍賠償。
一審:原告退貨,被告退款,其他訴求駁回
二審:維持原判
終審: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左衛(wèi)東主張的十倍賠償是否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2017年5月19日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中指出,考慮逐步限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但購買食品、藥品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3]28號)第三條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guī)定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出發(fā),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并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藥品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而該司法解釋亦產生于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群眾對食藥安全問題反映強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左衛(wèi)東知假買假并提起訴訟的行為,可認定其為職業(yè)打假人。
但食品、藥品系關乎人體健康的特殊產品,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食品、藥品領域中的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即目前不因牟利性打假行為而否定食品、藥品領域中的職業(yè)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即左衛(wèi)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主張十倍賠償,故本院對其該項再審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左衛(wèi)東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判決:
一、撤銷一審、二審民事判決;
二、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左衛(wèi)東貨款6400元;
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左衛(wèi)東賠償64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元,均由鄂州市世紀欣大藥房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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