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消息,備受關注的連云港版“藥神”案有了新進展。
因代購、銷售印度仿制抗癌引發(fā)的刑案,因與電影《我不是藥神》情節(jié)相似,被稱之為連云港的現(xiàn)實版“藥神”。該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一審被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6年6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在二審階段。12月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江蘇省高院決定對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期限為十二個月。
“很累,我大腦一片空白,像做夢一樣”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林永祥表示。
一審 被稱現(xiàn)實版“藥神” 十余人獲刑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4年7月間,林永祥、韓柏龍、何永高等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購進大批“吉非替尼”(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又稱“格列衛(wèi)”)等藥品,然后在國內通過網絡或到醫(yī)院向醫(y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加價銷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間,由林永祥作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國內地銷售無進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衛(wèi)”等藥品。后林永祥聯(lián)系何永高、韓柏龍,由ANKIT在印度將上述藥品運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將藥品夾帶到廣東深圳,并通過快遞發(fā)送給何永高等人。到案發(fā),林永祥通過上述銷售“易瑞沙”等藥品共計350余萬元。
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國內不得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為牟利而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jù)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2018年8月31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至3年9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1人被判處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有6人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 檢方建議維持原判 律師作無罪辯護
今年5月20日,江蘇省高院在連云港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北青報記者獲悉,當天的庭審中,檢方建議維持原判,辯護律師均進行了無罪辯護。林永祥的辯護律師鄧學平認為,林永祥沒有銷售行為,此案中印度人供藥,國內買家購藥,雙方直接聯(lián)系。涉案藥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銷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幫助中轉和兌換貨幣。每瓶藥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勞,這是正常的勞動報酬,而非銷售利潤。
鄧學平稱,此案的銷售關系發(fā)生在印度人和國內購藥者之間,涉案藥物從來不歸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為不屬于銷售行為,而屬于純粹的勞務活動,不具有法律屬性,沒有進行刑事法律評價的必要。
在二審庭審結束后,鄧學平告訴記者:“原審第一被告人林永祥在法庭上說,希望家人不要以他為恥,他沒有做傷天害理的事,希望法庭還他久違的正義。”
進展 林永祥被取保候審
鄧學平告訴北青報記者,去年十一月份,他去連云港看守所會見了林永祥。
林永祥告訴他,一審判決時,自己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四年多,雖然刑期只剩下不到兩年,如果不上訴,甚至還有可能爭取到減刑的機會,能更快出去,但林永祥堅持上訴,還要求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
12月5日下午,北青報記者獲得一份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審決定書,文件顯示,江蘇高院決定對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限為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決定由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執(zhí)行,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林永祥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鄧學平表示,新版《藥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藥”含義,對于此前爭議頗大的“藥神”類案件,不再“按假藥論處”,現(xiàn)實版 “陸勇”們的命運或將被改寫。
林永祥的另一位代理律師葛紹山告訴北青報記者,林永祥是香港居民,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取保期間,他還回不了香港,需要在取保執(zhí)行機關所在地找一處固定的住所。
“很累,我大腦一片空白,像做夢一樣”今天晚間,林永祥向北青報記者表示,5年5個月了,很感謝大家的關心。林永祥稱,自己現(xiàn)在就想好好休息一下。對于記者的相關問題,其表示“明天和你好好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