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 汕頭法院 汕頭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技為牟取非法收入,向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購進135包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42板氨酚曲馬多片和9瓶萬咳療后,在其經營的位于汕頭市潮陽區(qū)西臚鎮(zhèn)的藥店內進行販賣。2019年7月16日,吸毒人員吳某鵬(現在逃)和吳某德到被告人林某技經營的藥店內購買了3板氨酚曲馬多片和1瓶萬咳療止咳水,被告人林某技從中非法獲利28元。2019年7月18日,吳某德再次到上述藥店購買了3板氨酚曲馬多片和15包袋裝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被告人林某技從中非法獲利48元。
2019年7月19日,公安機關將吳某德和被告人林某技抓獲歸案,并在林某技的藥店內查獲氨酚曲馬多片36板共215粒(經鑒定,檢出曲馬多成分)和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115包、萬咳療8瓶(經鑒定,均檢出可待因成分)。經稱量,查獲的36板氨酚曲馬多片含鹽酸曲馬多共8.0625克,8瓶萬咳療含磷酸可待因共1.728克,115包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可待因含量不詳。
裁判結果
潮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技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收入,販賣毒品曲馬多和可待因給他人吸食,妨害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技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技前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林某技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且能積極預交罰金,故依法又可予從輕處罰。
潮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林某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二、隨案移送的手機2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案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出現上訴、抗訴,直接發(fā)生法律效力。
普法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經營藥店販賣同時含可待因制劑、曲馬多制劑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件??纱颍瑒e名甲基嗎啡,是從罌粟屬植物中分離出的一種生物堿,含可待因成分的制劑俗稱“止咳水”。可待因不同于海洛因、冰毒的快速成癮性,而是需要長時間、連續(xù)服用才使人體產生軀體和精神依賴性及耐藥性。2015年前,我國并未明確將可待因界定為毒品,對非法大量銷售可待因的行為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但是隨著濫用可待因的情況大量出現并逐步蔓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于2015年4月3日聯合發(fā)布《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該公告的頒布意味著非法銷售含可待因成分制劑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曲馬多(英文名Tramadol)是一種含有阿片類成分的鎮(zhèn)痛藥物,屬于第二類精神藥品。據相關資料顯示,正常人如果每天服用300毫克或更多曲馬多,可在短期內上癮;長期大量服用可對人體的神經系統(tǒng),以及肝臟、心臟、大腦等造成嚴重損害,并可產生類似海洛因成癮癥狀,造成服用者重度藥物依賴并發(fā)生嚴重的精神錯亂及人格改變。公安部2009年3月作出的《關于辦理非法販賣曲馬多案件相關問題的批復》明確了曲馬多的毒品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曲馬多二千克以上或可待因五千克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其他毒品數量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曲馬多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或可待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曲馬多不滿四百克或可待因不滿一千克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其他少量毒品”,根據刑法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林某技利用經營藥店販賣毒品曲馬多和可待因給他人吸食,實屬“掛羊頭賣狗肉”,雖其販賣數量少,但隱蔽性強,企圖逃過法律制裁,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應予嚴厲打擊,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照,同時通過“審理一案、治理一線、教育一片”,對藥店經營者起到社會警示效應,有利于規(guī)范市場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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